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友大會修正(98.03.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法定名稱為: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英文譯名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Dept of CYUT。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加強系友與母系師生永續情誼,建立「在學時,保險金融管理系是您專業職能培育的搖籃,畢業後,
    保險金融管理系是您開創事業的伙伴」之價值觀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系辦公室。
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 蒐集並整理會員資料。
    二、 加強會員聯繫團結及其與母系之交流。
    三、 定期或不定期出版刊物。
    四、 協助會員解決就業、升學及技術問題。
    五、 配合母系活動。如:新生座談、就業講座等。
    六、 定期表揚優秀傑出系友。
    七、 協助母系設備或學弟妹獎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類:
    一、 基本會員:凡於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所畢(肄)業之系友及應屆畢業班之學生皆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二、 學生會員:凡為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所之在校學生皆為本會之學生會員。
    三、 榮譽會員:凡任職於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之教職員及對本系有特殊貢獻者均為之。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之權利:
       (一) 提出修改章程提案權。
       (二) 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五) 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服務。
       (六) 其他。
    二、 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指派之職(任)務。
       (三) 提供個人資料及於異動時更新。
第七條 學生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二、 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服務。
第八條 經本會派任職務之學生會員得享有第六條所述之所有一切權利義務,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大會決議予以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定期開會至少一次,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以系友事務委員會代行職權,並於會員大會
    開會時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
     三、 聽取報告會務及工作方針。
第十二條 系友事務委員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人,由會員大會遴選之,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另設秘書長1人,由會長提名,
     經理監事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三條 系友事務委員會之日常工作聘請助理處理,如暫無經費,由系辦助教暫代之。
第十四條 系友事務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 籌辦會員大會。
     二、 擬定年度工作目標、計劃及預算。
     三、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審定會員資格。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系友事務委員會另設理監事,理事5人,監事3人,由會員大會遴選之,並委任本系在校教師乙名擔任榮譽監事,常務理事
     由理事中遴選1人擔任之。

第十六條 理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檢核系友事務委員會主席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議決理監事之辭職。
     四、 召開理監事會議,每年至少一次。
     五、 其他應盡善良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上列職務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長、理監事應出席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遇臨時突發事件得委託他人出席本會。
第十九條 會議之內容應作成記錄,並於會訊中摘要刊出。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會費。
     二、 會費茲息。
     三、 會員樂捐。 (捐助辦法另定)
     四、 活動收益。
     五、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
      一、 業務行政費用支出。
      二、 各種刊物費用支出。
      三、 活動支出。
      四、 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之財產歸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所共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系友事務委員會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後交由系友事務委員會公告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訂定,經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公佈實施。